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作纳税调减处理的项目
发布日期:2015-08-06浏览:2642
为了帮助企业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避免因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法理解不透而忽视部分纳税调减项目,给企业造成多缴税款的损失,笔者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减项目进行了梳理。
1、企业发生税法上的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如:分期收款销售收入、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收入、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不同产生的差异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5行“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2、企业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会计核算与税收上的差异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6行“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3、企业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在税法上不确认投资收益,会计核算与税收上的差异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4、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投资性房地产等,在资产负债日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时,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10行“9.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填写附表七)”
5、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等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分别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14——17行“13.不征税收入(填附表一[3])”、“14.免税收入(填附表五)”、“15.减计收入(填附表五)”、“16.减、免税项目所得(填附表五)”及《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有关行次。
6、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18行“1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附表五)”。
7、调增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应该调减视同销售成本,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21行“1.视同销售成本(填写附表二)”。
13、以前年度工资余额已作调增处理,企业本年度发放以前年度工资的余额部分,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22行“2.工资薪金支出”
8、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如果以前年度超标纳税调增,在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考虑纳税调减因素,依法作纳税调减处理。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24行“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如果以前年度超标纳税调增,在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考虑纳税调减因素,依法作纳税调减处理。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27行“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写附表八)”。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39行“19.加计扣除(填附表五)”。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1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39行“19.加计扣除(填附表五)”。
12、投资转让、处置所得,会计收益大于税法收益或会计损失小于税法损失时,,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47行“6.投资转让、处置所得(填写附表十一)”。
13、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生产性生物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摊销年限不同产生的纳税调减额。分别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43——46行“2.固定资产折旧(填写附表九)”、“3.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填写附表九)”、“4.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填写附表九)”、“无形资产摊销(填写附表九)”。
14、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其结转的预售收入已按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52行“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15、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预售款缴纳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未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40行“20.其他”。
16、以前年度提取的各项减值准备已作纳税调增处理,本年度因价值恢复、资产转让、实际损失等原因转回时,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51行“四、准备金调整项目(填写附表十)”。
17、抵免应纳税额(而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填写主表29行“减: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
18、减免所得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填写主表28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9、境外已纳税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的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填写主表32行“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六)”。
20、企业以前年度符合弥补亏损的,在年终结账汇算清缴时应考虑弥补亏损因素。填写主表24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附表四)”。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21、以前年度发生的因未取得合法凭证已作纳税调增的应扣未扣、应计未计支出,待纳税人取得发票等合法凭证后,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以前年度发生的因漏计、少计等原因导致的应提未提折旧、少结转成本等应计未计支出,待纳税人发现后,也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填写主表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22、由于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不能清偿或不需清偿的部分,税法规定应并入所得征税,实际支付时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40行“20.其他”。
23、其他需要作纳税调减的项目。
企业财务人员要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全面、准确地处理纳税调减项目,减少企业多缴税款的税务风险,应当在平时的工作中就做好准备:设置备查簿,随时记录暂时性差异项目的发生与转回情况、每一纳税年度的纳税调整情况。这样做,既能减轻汇算清缴时的工作量,又能保证汇算清缴的全面、准确,还能更好地应对税务检查。
1、企业发生税法上的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如:分期收款销售收入、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收入、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不同产生的差异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5行“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2、企业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会计核算与税收上的差异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6行“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3、企业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在税法上不确认投资收益,会计核算与税收上的差异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4、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投资性房地产等,在资产负债日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时,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10行“9.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填写附表七)”
5、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等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分别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14——17行“13.不征税收入(填附表一[3])”、“14.免税收入(填附表五)”、“15.减计收入(填附表五)”、“16.减、免税项目所得(填附表五)”及《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有关行次。
6、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18行“1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附表五)”。
7、调增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应该调减视同销售成本,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21行“1.视同销售成本(填写附表二)”。
13、以前年度工资余额已作调增处理,企业本年度发放以前年度工资的余额部分,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22行“2.工资薪金支出”
8、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如果以前年度超标纳税调增,在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考虑纳税调减因素,依法作纳税调减处理。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24行“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如果以前年度超标纳税调增,在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考虑纳税调减因素,依法作纳税调减处理。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27行“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写附表八)”。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39行“19.加计扣除(填附表五)”。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1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39行“19.加计扣除(填附表五)”。
12、投资转让、处置所得,会计收益大于税法收益或会计损失小于税法损失时,,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47行“6.投资转让、处置所得(填写附表十一)”。
13、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生产性生物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摊销年限不同产生的纳税调减额。分别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43——46行“2.固定资产折旧(填写附表九)”、“3.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填写附表九)”、“4.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填写附表九)”、“无形资产摊销(填写附表九)”。
14、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其结转的预售收入已按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52行“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15、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预售款缴纳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未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40行“20.其他”。
16、以前年度提取的各项减值准备已作纳税调增处理,本年度因价值恢复、资产转让、实际损失等原因转回时,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51行“四、准备金调整项目(填写附表十)”。
17、抵免应纳税额(而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填写主表29行“减: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
18、减免所得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填写主表28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9、境外已纳税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的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填写主表32行“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六)”。
20、企业以前年度符合弥补亏损的,在年终结账汇算清缴时应考虑弥补亏损因素。填写主表24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附表四)”。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21、以前年度发生的因未取得合法凭证已作纳税调增的应扣未扣、应计未计支出,待纳税人取得发票等合法凭证后,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以前年度发生的因漏计、少计等原因导致的应提未提折旧、少结转成本等应计未计支出,待纳税人发现后,也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填写主表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22、由于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不能清偿或不需清偿的部分,税法规定应并入所得征税,实际支付时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40行“20.其他”。
23、其他需要作纳税调减的项目。
企业财务人员要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全面、准确地处理纳税调减项目,减少企业多缴税款的税务风险,应当在平时的工作中就做好准备:设置备查簿,随时记录暂时性差异项目的发生与转回情况、每一纳税年度的纳税调整情况。这样做,既能减轻汇算清缴时的工作量,又能保证汇算清缴的全面、准确,还能更好地应对税务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