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构成诈骗罪之HR好心协助劳动者申领社保待遇
发布日期:2017-05-11浏览:3437
涉嫌构成诈骗罪之HR好心协助劳动者申领社保待遇
(本文由劳动法钟永棣老师原创)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个人原因离职,是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但现实中,劳动者往往恳请企业以企业单方解雇的方式为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而企业的HR碍于情面或出于好心,有可能会答应劳动者,按其要求办理申领失业保险的相关手续。又如,劳动者的受伤显然不属于工伤,但基于某些原因HR协助劳动者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申报工伤,以获取社保部门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我国刑法方面的有关规定,HR的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HR应三思而后行!HR朋友,请您用心研读下面的有关规定——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正文内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为“诈骗罪”,具体内容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015年2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立法解释,对社会保险欺诈的刑罚适用进行了明确,即按照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打击和震慑社会保险领域欺诈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构建诚信社会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依法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查处和移送工作是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性,履职尽责,密切协作,着力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依法移送和查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共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统一。……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案件移送标准,不得以行政处理处罚代替移送。
(本文由劳动法钟永棣老师原创)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个人原因离职,是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但现实中,劳动者往往恳请企业以企业单方解雇的方式为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而企业的HR碍于情面或出于好心,有可能会答应劳动者,按其要求办理申领失业保险的相关手续。又如,劳动者的受伤显然不属于工伤,但基于某些原因HR协助劳动者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申报工伤,以获取社保部门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我国刑法方面的有关规定,HR的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HR应三思而后行!HR朋友,请您用心研读下面的有关规定——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正文内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为“诈骗罪”,具体内容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015年2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立法解释,对社会保险欺诈的刑罚适用进行了明确,即按照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打击和震慑社会保险领域欺诈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构建诚信社会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依法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查处和移送工作是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性,履职尽责,密切协作,着力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依法移送和查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共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统一。……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案件移送标准,不得以行政处理处罚代替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