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耿洲:委托贷款是民间借贷合法化阳光化的一种模式
发布日期:2016-11-18浏览:2042
2015年10月期间,央行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发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朱博士结合央行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场为广大学员解疑。
委托贷款是指一方提供资金,由受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并不承担信用风险 。
据央行15日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社会融资规模为16.46万亿元,其中委托贷款增加2.51万亿元,占比为15.2%,同比增0.5个百分点。随着委托贷款业务快速增长,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比如受托银行越位承担风险、借道规避监管要求等。据了解,委托贷款的去向一般流向三个行业: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的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和过剩产能的企业或者国家限制的行业。这些行业要么是政府限制银行融资的行业,要么是银行由于风险较高不愿意贷款的行业,均属于高风险行业。
随着国家对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的不断深人,部分涉及房地产行业委托贷款的逾期风险已经显现。以香溢融通为例,该企业2012年流向房地产行业的14笔委托贷款,总额5.57亿元,流向房地产行业的贷款已逾期且涉诉的有5笔,金额1.22亿元,占比达22%。
去年5月,银监会就指出,有的银行违规为委托贷款提供担保,部分委托贷款实际来源于银行贷款,最终流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等领域。这是同业通道业务的一种。
对委托贷款的风险,朱博士做进一步分析:
我们所说的委托贷款风险主要体现于企业在外部通过委托贷款获得资金的活动中,由于受托的金融机构在整个委托贷款的业务中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管使用、协助收回,并从中收取一定手续费之外,但不会对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承担责任。因此,委托贷款中,借款人到期能不能如约偿付借款的风险就直接落到了委托人身上。而往往委托业务的风险承担者对风险的认识不足。委托贷款与银行贷款的审批不同,从贷款的投向到审批没有一套科学、系统、严谨的程序,也相对缺少统一、规范的标准。因此在无形之中加大了委托贷款可能存在的风险。
其次,在委托贷款中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委托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来代为发放贷款,在整个委托贷款的过程中,银行一直处于被动地位。加之银行从中收取的手续费只是按照贷款额的固定比率收取。同时银行不必对此贷款承担风险。因此在该业务中,银行缺少一定的积极性,在监督贷款的投放和收回上缺少动力,导致了在委托贷款的监管上出现漏洞,而最终的风险压力还是加在了委托人身上。
近些年,作为委托人的企业和银行受到各自利益的驱使,由委托人和银行进行合作,变相委托贷款的案件时有发生。一方面,银行在发放贷款的时候可能受到多方面的制约,限制了他们的放贷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就很可能会拉来一家公司的存款,然后以委托贷款的名义贷出去,从中收取利息。银行往往和这家公司协议,给予高出存款的利息。存款作为委托贷款发放,同时委托贷款的风险责任由银行承担。对于放贷企业来说即无须承担风险,又可以从中收取一笔额外的收入,何乐而不为呢?另一方面,在委托贷款中,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大多是关联企业,存在一定的内在关系。借款人为了逃避银行贷款的严格审查,可以选择委托贷款的方式达到融资,而且一般都会高于企业的授信额度。
结合《办法》,朱博士总结:
按银监会颁布的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拟禁止银行接受下列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一是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
二是银行授信资金;
三是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
四是筹集的他人资金;
五是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同时,委托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是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
二是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即借钱炒股是不行的;
三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四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等。
对此,朱博士认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出台有三个积极意义:
1、将有助于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具体来看,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将从三个方面入手降低社会融资成本:防止信贷资金进入股市,挤占实体经济资金,从而降低市场利率;减少信贷链条长度,减少套利,降低企业信贷成本;减少银行通过委托贷款形式增加贷款利率的可能性,同时增加表内信贷投放,降低正常贷款利率。
2、有助于银行风险隔离
委托贷款实质为公司贷款,由于企业间直接借贷交易被明令禁止,仅在由银行充当代理人的情况下这一交易才被许可,所以委托贷款才得以产生。交易过程中,银行在获得委托资金后,将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发放贷款,期间不承担任何交易风险。但在实际操作中,委托银行常常面临隐蔽的信用风险。如在券商定向理财计划模式中,客户、资金、项目均为银行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也由银行负责,银行实质性承担着上述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且贷款银行还面临间接信用风险。资金供应方在用自有资金投放委托贷款的同时,也出现了一方面通过银行获取低息贷款,另一方面又将贷款资金通过委托贷款投资于收益率更高的经济主体进行套利的行为。在此融资套利链条中,借入委托贷款的企业一旦发生违约风险,不仅会直接给委托方造成资金损失,还可能将风险向贷款银行传导,间接影响银行信贷资产安全。
3、在“回归本源”的监管思路下,本次《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对委托贷款的明确委托代理关系,商业银行按照责利匹配的原则,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且《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委托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资金来源、投向、期限、利率以及委托人和借款人等相关信息,确保该项业务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
朱博士指出:“委托贷款可以给拿不到小贷牌照的民间借贷机构一个暂时合法放贷模式,贷款利息可税前列支,加上借用了银行信用,如能耐心规规矩矩来做,不断积累信用,是可以做大做强的。”
委托贷款是指一方提供资金,由受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并不承担信用风险 。
据央行15日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社会融资规模为16.46万亿元,其中委托贷款增加2.51万亿元,占比为15.2%,同比增0.5个百分点。随着委托贷款业务快速增长,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比如受托银行越位承担风险、借道规避监管要求等。据了解,委托贷款的去向一般流向三个行业: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的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和过剩产能的企业或者国家限制的行业。这些行业要么是政府限制银行融资的行业,要么是银行由于风险较高不愿意贷款的行业,均属于高风险行业。
随着国家对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的不断深人,部分涉及房地产行业委托贷款的逾期风险已经显现。以香溢融通为例,该企业2012年流向房地产行业的14笔委托贷款,总额5.57亿元,流向房地产行业的贷款已逾期且涉诉的有5笔,金额1.22亿元,占比达22%。
去年5月,银监会就指出,有的银行违规为委托贷款提供担保,部分委托贷款实际来源于银行贷款,最终流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等领域。这是同业通道业务的一种。
对委托贷款的风险,朱博士做进一步分析:
我们所说的委托贷款风险主要体现于企业在外部通过委托贷款获得资金的活动中,由于受托的金融机构在整个委托贷款的业务中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管使用、协助收回,并从中收取一定手续费之外,但不会对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承担责任。因此,委托贷款中,借款人到期能不能如约偿付借款的风险就直接落到了委托人身上。而往往委托业务的风险承担者对风险的认识不足。委托贷款与银行贷款的审批不同,从贷款的投向到审批没有一套科学、系统、严谨的程序,也相对缺少统一、规范的标准。因此在无形之中加大了委托贷款可能存在的风险。
其次,在委托贷款中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委托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来代为发放贷款,在整个委托贷款的过程中,银行一直处于被动地位。加之银行从中收取的手续费只是按照贷款额的固定比率收取。同时银行不必对此贷款承担风险。因此在该业务中,银行缺少一定的积极性,在监督贷款的投放和收回上缺少动力,导致了在委托贷款的监管上出现漏洞,而最终的风险压力还是加在了委托人身上。
近些年,作为委托人的企业和银行受到各自利益的驱使,由委托人和银行进行合作,变相委托贷款的案件时有发生。一方面,银行在发放贷款的时候可能受到多方面的制约,限制了他们的放贷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就很可能会拉来一家公司的存款,然后以委托贷款的名义贷出去,从中收取利息。银行往往和这家公司协议,给予高出存款的利息。存款作为委托贷款发放,同时委托贷款的风险责任由银行承担。对于放贷企业来说即无须承担风险,又可以从中收取一笔额外的收入,何乐而不为呢?另一方面,在委托贷款中,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大多是关联企业,存在一定的内在关系。借款人为了逃避银行贷款的严格审查,可以选择委托贷款的方式达到融资,而且一般都会高于企业的授信额度。
结合《办法》,朱博士总结:
按银监会颁布的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拟禁止银行接受下列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一是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
二是银行授信资金;
三是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
四是筹集的他人资金;
五是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同时,委托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是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
二是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即借钱炒股是不行的;
三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四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等。
对此,朱博士认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出台有三个积极意义:
1、将有助于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具体来看,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将从三个方面入手降低社会融资成本:防止信贷资金进入股市,挤占实体经济资金,从而降低市场利率;减少信贷链条长度,减少套利,降低企业信贷成本;减少银行通过委托贷款形式增加贷款利率的可能性,同时增加表内信贷投放,降低正常贷款利率。
2、有助于银行风险隔离
委托贷款实质为公司贷款,由于企业间直接借贷交易被明令禁止,仅在由银行充当代理人的情况下这一交易才被许可,所以委托贷款才得以产生。交易过程中,银行在获得委托资金后,将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发放贷款,期间不承担任何交易风险。但在实际操作中,委托银行常常面临隐蔽的信用风险。如在券商定向理财计划模式中,客户、资金、项目均为银行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也由银行负责,银行实质性承担着上述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且贷款银行还面临间接信用风险。资金供应方在用自有资金投放委托贷款的同时,也出现了一方面通过银行获取低息贷款,另一方面又将贷款资金通过委托贷款投资于收益率更高的经济主体进行套利的行为。在此融资套利链条中,借入委托贷款的企业一旦发生违约风险,不仅会直接给委托方造成资金损失,还可能将风险向贷款银行传导,间接影响银行信贷资产安全。
3、在“回归本源”的监管思路下,本次《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对委托贷款的明确委托代理关系,商业银行按照责利匹配的原则,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且《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委托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资金来源、投向、期限、利率以及委托人和借款人等相关信息,确保该项业务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
朱博士指出:“委托贷款可以给拿不到小贷牌照的民间借贷机构一个暂时合法放贷模式,贷款利息可税前列支,加上借用了银行信用,如能耐心规规矩矩来做,不断积累信用,是可以做大做强的。”